急診加護專科能力認證辦法比較表(註1):
製表日期:9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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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護理學會 |
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 |
| 1.認證名稱 |
急診加護護理師認證考試。 |
急診加護護理人員能力鑑定考試。 |
| 2.報考相關規定 ◎報考資格 |
具護理師執照。 |
具護士或護理師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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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限制 |
具國(內)外專科領域臨床實務經驗至少3年,需提出在職證明。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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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資格 |
具台灣護理學會會員資格。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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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次數 |
每年至少1次。 |
每年至少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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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
每次報名皆須報考三科: a.呼吸及心血管系統 b.神經及腎臟系統 c.消化道系統與其他 |
初試考三科,複試可自選: a.呼吸及心血管系統 b.神經及腎臟系統 c.消化道系統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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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費用 |
a.活動會員:1,000元整 b.非活動會員:2,000元整 |
※初試 a.會員:2,000元整 b.非會員:3,000元整 ※複試 a.會員:1,000元整 b.非會員:2,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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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註2) |
三科同時及格,方予予以通過認定。 |
三科筆試成績分別計分,各科成績於3年內有效。自初試起3年內為完成筆試者,成績不予保留,重考者以初試認定。 |
| 4.發證名稱 |
急診加護護理師證書。 |
合併提出註三之其他條件申請「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 |
| 5.發證單位 |
台灣護理學會。 |
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 |
| 6.證書有效期限 |
待擬定。 |
擬比照職業執照,每6年更新一次。 |
註1:依據台灣護理學會公告,96年度開始實施之版本進行比較。
註2: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採多次應試,成績分科計算,故可接納原報考台灣護理學會考試未通過之考生進行單科複試。
註3:檢具三科及格成績單影本,同時具有(1)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活動會員資格、(2)參與基礎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100小時證明、(3)基礎急重症護理訓練臨床實習120小時證明、(4)有效期限內之高級心肺救命術(ACLS)、急診創傷訓練(ETTC)、小兒高級心肺救命術(PALS)、新生兒高級心肺救命術(NALS)等,其中任一執照或具指導員資格者,可向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申請「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