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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認證辦法
中華民國92年11月12日第一屆第十一次常務理事會議製訂
中華民國93年2月7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3年5月6日第一屆第十三次常務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第一屆第十四次常務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6年5月20日第二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3月29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第三屆第三次常務理事會議修訂

一、目的:
提升及認證護理人員基本之急重症專業素養與認知及急重症照護技能。

二、申請條件:
(一)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會員。
(二)基礎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100小時證明。
(三)基礎急重症護理訓練臨床實習120小時證明。
(四)有效期限內之高級心肺救命術(ACLS)、急診創傷訓練(ETTC)、小兒高級心肺救命術(PALS)、新生兒高級心肺救命術(NALS)等其中任一執照,或具指導員資格(資料收件日期距證書有效期限到期日止,至少二個月以上)。
(五)急診加護護理人員能力鑑定考試(BCCRN)及格證明。
※上述條件需在五年內完成,惟民國90年12月31日以前所受之訓練課程與以過去年資抵實習者不受此限。


三、說明:
(一)基礎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
1、符合本學會認證滿100小時之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結訓證書。課程需在兩年內修畢。
2、民國90年12月31日以前,區域醫院以上辦理之訓練課程,不論時數,僅需完訓證明。
(二)基礎急重症護理訓練臨床實習
1、區域教學以上醫院急重症單位臨床實習120小時之時數證明正本。課程結束後一年內實習完成。若無法於一年內實習完成者,請於實習結束後一年內通過急診加護護理人員能力鑑定考試。
2、目前任職區域教學以上急重症單位之護理人員,可以現職單位120小時以上之在職證明抵實習證明。
3、非目前任職區域教學以上急重症單位之護理人員者,以過去急重症單位工作年資可抵實習,年資規定:醫學中心一年或區域醫院三年。
備註:民國96年5月20日第二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針對新制醫院評鑑決議,基礎急重症護理訓練臨床實習,須於250床以上,且新制醫院評鑑等級與教學評鑑等級均為合格以上之醫院急重症單位接受實習120小時;或具有250床以上,且新制醫院評鑑等級與教學評鑑等級,均為合格以上之醫院1年之急重症單位工作年資。

四、申請流程
(一)填具本學會「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申請表」。
(二)備妥申請文件。
(三)文件姓名有異動者,請附戶籍謄本正本,以證明身份。
(四)現金繳費、ATM轉帳或郵政劃撥證書工本費新台幣陸佰元整。
1、ATM 轉帳行庫:華南商業銀行(代碼:008)   帳號:152200325701
2、劃撥帳號:19664373
3、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
4、郵政劃撥者,請附劃撥收據影本。
(五)繳費後將各項資料以掛號寄至本學會會址。
(六)證書申請、補件與要求退費之期限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未於當年度規定時間內補件與要求退費者,本學會不再保留其證書申請資料及再退費。

五、本辦法經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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