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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認證辦法

中華民國93年3月16日第一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制訂
中華民國94年1月15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表大會第一修
中華民國95年7月29日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二修
中華民國99年5月29日第三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三修

一、目的:協助各醫院申請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認證。

二、申請資格:
(一)需為250床以上之教學醫院。
(二)申請之課程需達100小時以上,且課程需於三個月內完成。

三、課程:
(一)以本學會課程為原則,相近之課程予以學分認證。
(二)申請單位辦理之基礎訓練課程達100小時以上,且含本學會認證時數達80小時以上者,則予100學分之認證。
(三)課程名稱及時數請見本學會訂定之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表。

四、講師:
(一)講師學經歷規定
1.護理人員:

學歷

急重症單位經歷

碩士以上

3年

大學

5年

專科

7年

2.醫師:須為當科主治醫師以上,或具該專科醫師執照。
3.其他領域之講師其該領域之學經歷規定比照護理人員。
(二)師資比
1.基礎課程-j護理人員占師資比50%以上。
k專科畢業之講師不得超過全部講師之四分之一。
2.進階課程-護理人員占師資比50%以上。
3.專科護理師課程-護理人員占師資比30%以上。

五、審核流程:
(一)申請單位請於課程開始前一個月來文至學會,填妥「申請表」後連同原「課程表」以電子信件傳送至學會。
(二)秘書組整理認證時數後,呈請「教育訓練委員會主任委員」審核通過本學會認證之總時數。
(三)本辦法未規範之事宜請提至「常務理事會議」討論及決議。
(四)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六、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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