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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外傷護理訓練課程實施辦法
Trauma Nurse Training Program (TNTP)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第二屆第十二次常務理事會製訂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97年第一次TNTP委員會會議修改
一、 目的:
推廣外傷護理,使一般護理人員具備處理外傷病患之學識及技巧。
二、 審核內容:
(一)課程負責人。
(二)師資。
(三)師資比例。
(四)課程表。
三、 各項人員資格要求:
(一) 課程負責人:需具備本學會規定之TNTP指導員資格,並有實際教學16小時以上經驗者。
(二)師資:
A.醫 師:需為ATLS指導員。
B.護理人員:需為
1.TNTP指導員,
2.具備大學學歷,
3.臨床工作年資5年以上。
(三) 師資比例:
以醫師:護理人員=2:3為原則。
四、 機構申請課程認證:
(一)課程表及師資證明文件應於課程舉辦前30天正式來函本學會申請審核。
(二)課程訓練後7天內應將通過訓練之學員名冊及簽到表影本寄至本學會備查。
(三)申請辦理之機構,需自負贏虧並自備教具等。
五、 學員申請證書:
(一)通過訓練之學員可於課程結束7天後向本學會申請證書。
(二)申請時需繳交證書費250元。
六、 課程品質控制:
(一) 需使用本學會標準教材與考題,若有更動須經本學會同意。
(二) 學員課後評值整理結果應於課程結束後7天內送至本學會備查。
本辦法經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